question-icon 黄酒啤酒包装物押金为什么不并入销售额计税?

我是做黄酒和啤酒生意的,在纳税的时候,发现黄酒和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我不太理解这是为什么,别的商品好像很多押金都会并入销售额计税,所以想知道法律上为什么对黄酒和啤酒有这样的规定,这规定对我们商家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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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对于黄酒和啤酒的包装物押金,在一般情况下不并入销售额计税,这涉及到税法对不同酒类产品的特殊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包装物押金。简单来说,包装物押金就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了让购买方归还包装物而收取的一笔钱,等购买方把包装物还回来,这笔押金就会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这里就明确了啤酒和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不按照这个规则处理。 之所以对黄酒和啤酒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黄酒和啤酒的消费税是从量定额征收的,也就是根据销售的数量来计算消费税,和销售额没有直接关系。而增值税方面,考虑到黄酒和啤酒的包装物很多情况下是可以循环使用的,企业最终可能会退还押金,如果将其并入销售额计税,会造成计税的复杂性和不合理性。所以在一般情况下,黄酒和啤酒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计税,但如果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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