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酒包装货物押金是否算增值税?
我是做黄酒生意的,每次销售黄酒时都会收取包装货物的押金。我不太清楚这部分押金在税务上该怎么处理,不知道需不需要算进增值税里。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黄酒包装货物押金到底算不算增值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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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黄酒包装货物押金是否算增值税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而包装物押金是指企业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有特别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明确,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也就是说,黄酒并不在上述特殊规定范围内。所以,黄酒包装货物的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在收取时是不计入增值税销售额的。只有当出现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押金的情况时,才需要按照黄酒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的“逾期”,一般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期限。 总之,正常情况下,黄酒包装货物押金在收取时不算增值税,只有逾期未退还时才可能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合理确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避免重复征税,同时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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