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失踪了该怎么离婚?
我想离婚,但另一半已经失踪好久了,完全联系不上。我现在不知道该通过什么途径才能解除婚姻关系,是直接去法院起诉,还是要先申请宣告对方失踪?也不太清楚具体的流程和需要准备的东西,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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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另一方失踪,有以下两种常见的离婚方式: 第一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受理后,会先进行公告送达,等公告期满,若失踪一方仍未出现,法院会根据你提供的证据,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是能认定感情破裂,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比如,一方失踪多年,双方长期没有联系,这可以视为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 。 第二种,先申请宣告失踪,再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若仍无下落不明人的音讯,法院会宣告其失踪。然后,你持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 相关概念: 宣告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来送达诉讼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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