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方失踪该如何起诉?
我想离婚,可对方失踪了,完全联系不上。我不清楚该通过什么流程去起诉离婚,不知道要准备什么材料,也不了解法院会怎么处理。我就想知道在这种对方失踪的情况下,具体该怎么操作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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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时对方失踪,有两种常见途径来启动离婚诉讼:一是先通过法院请求宣告其为失踪人员,之后再发起离婚诉讼;二是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 首先来说管辖法院,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然后是起诉流程。以直接起诉为例,当事人要先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法院会对下落不明的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一般为六十日。公告送达后,若被告仍未出现,法院将缺席审判。不过判决结果并非必然离婚,法院需审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也须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若被告已失踪满两年,法院通常将判离;若未满两年且无其他证据表明感情破裂,法院可能将判不准离婚 。 若选择先申请宣告失踪再起诉离婚,要先向法院提交宣告失踪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经审查作出宣告失踪裁定后,再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相关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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