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逾期时如何进行增值税计算?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我们企业销售产品时会收取包装物押金。现在有部分押金已经逾期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计算增值税。不知道是全部押金都算入销售额计税,还是有其他计算方法,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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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包装物押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为了保证包装物能收回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当购买方归还包装物时,企业会退还这笔押金。而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对于包装物押金逾期时的增值税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逾期”,通常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一般以1年为期限。 在计算时,需要将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乘以适用税率来计算增值税。具体公式为:应纳税额 = 逾期包装物押金÷(1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例如,企业销售适用税率为13%的货物,逾期包装物押金为1130元,那么不含税销售额 = 1130÷(1 + 13%) = 1000元,应缴纳的增值税 = 1000×13% = 130元。 不过,对于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这是因为酒类产品的特殊性,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包装物押金来逃避纳税义务。而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还是按照一般货物的规定,逾期时才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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