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是否应该计入销售额?
我在做销售生意,经常会收取包装物押金。但我不太清楚在计算销售额的时候,这部分包装物押金要不要算进去。要是算进去,我的销售额就会变高,税也会多交;不算进去,又怕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想问问,包装物押金到底要不要计入销售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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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对于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逾期”,一般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一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其次,对于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而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不计入销售额,逾期时才计入。 这是因为不同性质的押金,其风险和经济实质不同。对于一般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且未逾期时,只是一种暂收款项,企业未来有退还的义务,所以不计入销售额。但逾期后,企业不用退还,就相当于企业额外的收入,所以要计入销售额征税。对于其他酒类产品,由于其销售特点和行业习惯,为了避免企业通过包装物押金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所以规定收取时就计入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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