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休眠合同的守约方享有哪些法定权限?

我和别人签了个合同,现在感觉这合同好像进入休眠状态了,对方没啥动静。我作为一直遵守合同约定的一方,不太清楚在这种休眠合同的情况下,我依法能有哪些权限,比如能不能主动采取啥措施来保障自己权益之类的,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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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休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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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休眠合同的守约方享有的法定权限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休眠合同。休眠合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通常指的是合同在签订后,由于各种原因暂时处于未履行或者履行停滞的状态,但合同本身并未终止或解除,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守约方享有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休眠合同中,如果违约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相应的义务。例如,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中,若租客突然停止支付租金且不再居住,但合同尚未到期,房东作为守约方就可以依据此条法律要求租客继续支付租金并履行租赁期限。 其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当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完全实现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弥补损失。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更换、重作等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这同样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再者,守约方有获得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违约方的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导致发包方遭受了额外的租金损失或者经营损失,发包方作为守约方就可以要求施工方赔偿这些损失。 另外,守约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在休眠合同中,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达到了上述法定解除条件,守约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违约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守约方可以按照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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