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中患方有哪些权利?

我遭遇了医疗事故,现在很迷茫,不知道自己作为患方有什么权利。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争取到哪些合法权益,比如是否有查看病历的权利,能否要求赔偿等,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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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医疗事故中,患方拥有一系列合法权利,这些权利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知情权。患方有权了解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意味着患方能够知晓整个医疗过程的详细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决策。 其次是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患方有权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这一权利保障了患方对医疗过程的了解,也为后续可能的维权提供了重要依据。 再者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权。如果患方对医疗行为存在疑问,怀疑构成医疗事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通过鉴定,可以明确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另外,患方还享有索赔权。若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患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对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一权利保障了患方在遭受医疗损害后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后是协商、调解和诉讼的权利。患方可以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这些途径为患方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多种选择,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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