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具有哪些权利?


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质权人所拥有的权利: 首先是占有质物的权利。这是质权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简单来说,在质押关系存续期间,质权人有权占有出质人交付的质物。这就好比您把自己的手机质押给了别人,对方在您未还清债务前,是可以一直拿着您的手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一旦出质人把质物交给了质权人,质权人就合法地获得了对质物的占有权。 其次是收取孳息的权利。孳息就是质物产生的收益,比如质押的母牛生了小牛,或者质押的存款产生了利息。一般情况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这意味着质权人收取的孳息,要先用来支付收取孳息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再者是质权的保全权。如果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有相关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还有优先受偿权。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例如,甲欠乙钱,甲把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到期甲没还钱,那么乙就可以把汽车拍卖、变卖,用所得的钱来优先偿还自己的债务。《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最后是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可以转质。转质就是质权人把质物又质押给了其他人。不过,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