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十大权利是哪些?


在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一系列重要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十大权利。 第一,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这一权利意味着,无论犯罪嫌疑人来自哪个民族,都可以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进行交流和表达,确保其能够准确理解和参与诉讼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二,有权获得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有权申请回避。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可以申请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四,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五,有权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在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利拒绝回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六,有权核对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第七,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自行辩护,同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八,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有权对侵权提出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有权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有权知道自己涉嫌的罪名。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应当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这些权利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