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有哪些程序权利?

我是一起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太清楚自己在案件程序中有什么权利。比如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些阶段,我能做些什么,能参与到什么程度,希望了解一下我国法律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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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诉被害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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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公诉案件被害人拥有一系列重要的程序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权利及其依据。 首先是报案、控告权。当被害人发现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这是被害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其次是申请回避权。如果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被害人有权申请这些人员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再者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帮助被害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另外,被害人还有参与法庭审理的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最后,被害人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赋予了公诉案件被害人多方面的程序权利,这些权利对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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