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我遭遇了一起刑事案件,现在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阶段。我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作为被害人我都有哪些权利。比如我能不能要求赔偿损失,有没有权利了解案件进展,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又该怎么办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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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害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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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拥有多项重要权利。首先是报案控告权,当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其次是申请回避权。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被害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再者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有助于被害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另外,被害人还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后,被害人对判决不服有申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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