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力有哪些?


在劳动过程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拥有一系列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力。这些权力受到我国多部法律的保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申请调解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是一种比较温和的争议解决方式,劳动者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向企业内部的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调解委员会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的好处在于程序相对简便、灵活,能够快速解决争议,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其次是申请仲裁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同时规定,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是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居中公断。劳动者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且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仲裁程序相对规范,仲裁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仲裁庭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再者是提起诉讼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或者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能够为劳动者提供更为有力的权益保障。诉讼程序相对复杂,会经历立案、审理、判决等多个阶段,但它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此外,劳动者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还享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委托律师、近亲属等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不受用人单位的打击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