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事故处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有详细规定。 首先是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处置。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这就好比你在马路上看到有人摔倒受伤了,你肯定得先去看看情况,帮忙联系救助,同时不能破坏当时的场景,方便后续判断情况。依据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接着是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的工作。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这一系列工作是为了保障现场的安全和有序,以便准确处理事故。 然后是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这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最后是赔偿调解等后续事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