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我前段时间开车出门,在路上和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现在双方对于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怎么认定的,想了解一下认定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以便处理后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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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来说: 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例如,某车辆驾驶人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那么闯红灯的驾驶人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是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一辆车变更车道时未确保安全,与旁边车道车辆发生刮擦,而旁边车辆也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此时双方可能都有过错,要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主次责任或同等责任。 三是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例如,道路上突然出现不明障碍物,车辆为躲避障碍物发生碰撞,而各方都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这种情况就属于交通意外,各方都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比如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碰撞其他车辆,那么其他无过错的当事人就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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