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认证有哪些规则?


在行政诉讼中,认证指的是法院对经过质证的证据以及无需质证的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从而确定证据证明力大小与有无的活动。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认证的规则。 首先是关联性规则。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逻辑上的联系。也就是说,证据要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法院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比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与处罚行为无关的当事人个人生活琐事的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 其次是合法性规则。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形式合法,例如书证应当是原件,物证应当是原物,证人证言要有证人的签名等。证据的取得方式合法,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当事人陈述,是不能被法院采纳的。 再者是真实性规则。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法院会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例如,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可能就会受到质疑,法院在认定时会综合考虑其他证据来判断。 另外,关于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也有相应规则。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等。法院会根据这些规则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认定。 总之,行政诉讼认证规则是一个系统的体系,它确保了法院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按照这些规则来收集、提供和运用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