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财产多次抵押后,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有什么规则?


在同一财产多次抵押的情况下,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是有明确规则的,这些规则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抵押权”这个概念。简单来说,抵押权就是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第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是因为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先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性。比如,甲先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乙并办理了登记,之后又抵押给丙并办理登记,那么在拍卖该房产后,乙的债权会优先于丙得到清偿。 第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也就是说,如果有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登记,那么登记的抵押权人可以先从拍卖所得价款中获得清偿。例如,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未登记,又抵押给丙并办理登记,拍卖汽车所得价款应先清偿丙的债权。 第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当多个抵押权都没有进行登记时,各个债权人按照他们的债权比例来分配拍卖所得价款。比如,甲将设备抵押给乙、丙、丁,均未登记,乙的债权是 50 万,丙的债权是 30 万,丁的债权是 20 万,那么拍卖设备所得价款就按照 5:3:2 的比例在乙、丙、丁之间分配。 此外,如果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是因为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抵押权可能以登记为生效或对抗要件,所以按照登记、交付时间先后确定顺序能公平地保障不同权利人的利益。 总之,同一财产多抵押拍卖所得价款的清偿规则是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抵押权的登记情况、设立时间等因素来确定的,以确保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