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主犯和从犯减刑有什么规则?


在法律中,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对于团伙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其减刑规则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该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不过,主犯和从犯在减刑时会有所区别。主犯通常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所以在减刑时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例如,在司法实践中,主犯想要获得减刑,可能需要比从犯有更突出的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而从犯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符合减刑条件时,可能相对更容易获得减刑的机会。 此外,减刑也有一定的限度。根据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同时,减刑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