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有哪些规则?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是规范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文件,旨在保障行政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涉及的主要规则: 首先,明确了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主体。通常情况下,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应诉的责任主体。经复议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时,应当共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这就好比在一场比赛中,明确了谁来代表行政机关“上场应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其次,关于行政应诉的流程。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及时确定应诉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办人员要认真研究案件材料,起草答辩状,准备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这就像学生在考试前要认真准备资料,在规定时间内交卷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再者,对于出庭应诉人员也有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重视,也便于直接了解案件情况,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此外,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权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如果败诉,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同时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总之,《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是结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制定的具体规范,它有助于保障行政诉讼活动的公正、有序进行,促进依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