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活动规则是什么?
我参与了一个案子,听说这个案子会由合议庭来审理。我不太清楚合议庭是怎么开展工作的,他们的活动规则是啥样的呢 ?我想了解一下,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能知道整个审理过程大概是怎么回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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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合议庭的活动规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关于合议庭的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其次,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的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这一规则能充分保障每个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也能确保案件的处理有明确的结果。
再者,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一规则保证了在面对复杂案件时,能借助更广泛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作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