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是怎样的?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是为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而制定的规则。 首先,来解释一下行政应诉的概念。行政应诉就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活动。在这个规则里,明确了适用范围,也就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都要按照此规则开展应诉工作。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这些上位法是整个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关于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则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省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省政府相关部门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例如,具体承办涉诉行政行为的部门要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提出答辩状等。 在出庭应诉方面,规则对应诉人员有严格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行政诉讼的重视,确保行政机关能够直接面对当事人,解决行政争议。 对于案件办理的流程,从收到起诉状副本开始,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将相关材料转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状等材料,并提交给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按时参加庭审等。 此外,规则还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如果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这有助于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总的来说,《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对于规范省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