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怎样的?

我有个朋友的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我想了解下这个规定具体是怎么回事,它对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比如财产认定、债务处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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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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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规定。 下面我们来具体解读一下这个规定。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比如,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时,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都属于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如果企业有一些新的收入,像租金收入、货款回收等,也都算债务人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规定(二)进一步细化了具体情形。 其次,在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方面也有详细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例如,企业高管在企业濒临破产时还领取高额奖金,这就属于非正常收入,管理人有权要求其返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规定(二)对“非正常收入”的认定标准等进行了明确。 再者,对于撤销权的行使也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二)进一步对一些情形的具体判断和处理进行了明确。 最后,关于取回权也有说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比如,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在破产时,设备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设备。《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二)对取回权的行使程序等进行了细化。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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