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规定: 首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机制。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机制则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这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要对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起主要责任,职工要积极参与安全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进行监管,行业要自我约束,社会也可以进行监督。比如一家工厂,工厂自身要做好安全管理,员工要遵守安全规定,政府安监部门会来检查,行业协会会制定安全标准,周边居民等社会力量也能对工厂安全提出意见。 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做了诸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例如,矿山企业要按照标准配备通风设备、安全监测仪器等,化工企业要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储存设施。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再者,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有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同时,从业人员也有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另外,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最后,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也有详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