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法中的权利。 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这意味着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用品,以保障自身的安全与健康。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从业人员有权了解这些信息,以便在工作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这有助于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中有相关规定。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赋予从业人员的重要权利。 接下来,看看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只有每个从业人员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从业人员才能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这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