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是多方面的,这些权利旨在保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知情权,这意味着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例如,在化工企业工作的员工,有权利知道自己所接触的化学物质有哪些危险,企业采取了什么防护措施,以及发生事故时应该如何应对。 其次是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这可以促使企业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比如员工发现车间的消防通道被杂物堵塞,就可以向单位提出清理通道、保障安全的建议。 再者是批评、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例如,如果企业为了赶工期,强令员工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条件下作业,员工可以拒绝,并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检举。 然后是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是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权利。当企业管理人员发出违反安全规定的指令时,员工有权拒绝执行。 另外还有紧急避险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比如在煤矿井下作业时,如果发现有透水迹象,员工可以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 最后是获得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能让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减轻他们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