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规定包含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从权利方面来看:首先是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这意味着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遇事故受到伤害,不仅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还有其他损失,还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要求额外赔偿。其次是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这些信息,让他们在工作中能做好防范。再者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这是为了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工作环境安全。另外还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义务方面来说: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同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此外,《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