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处对象的名义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之前和一个人处对象,期间对方以各种理由找我要钱,前前后后给了好几万,现在联系不上对方了,感觉自己被骗了。我想知道这种以处对象名义实施的诈骗,达到什么标准警方才会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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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处对象的名义诈骗,本质上仍然属于诈骗罪的范畴。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其立案标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诈骗罪的基本概念。诈骗罪指的是,犯罪人通过欺骗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最终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犯罪人非法获得利益的行为。在以处对象为幌子进行诈骗的情形中,诈骗者通常会编造虚假的身份、经历或者需求,让对方陷入错误的认知,从而自愿交出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般情况下,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公安机关就会予以立案追诉。例如,在某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能以五千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而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三千元可能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除了数额标准外,如果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即使诈骗数额未达到标准,也可能会立案。比如,通过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等情况。在以处对象名义诈骗的案件中,如果诈骗者同时还涉及到对被害人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情节,也会影响立案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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