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居住权的房子法院可以执行吗?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挺闹心的。有人欠我钱不还,我起诉到法院后申请强制执行他的房子。可后来发现这房子给别人设立了居住权。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能不能执行这套房子啊?我想了解在有居住权存在时,法院执行房子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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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居住权的房子法院是可以执行的,但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这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内容。 具体执行情况分以下几种:如果房屋在被法院查封后才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且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的,法院仍可以强制执行;若房屋在被法院查封前就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并签订了居住权合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房屋,即便房屋被卖掉,居住权人也可按照合同不搬走继续居住,直至居住期满 。 在能保障居住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变卖之类的执行方式来处理房子,不过得给居住权人另外安排居住的地方,或者在执行文件里把居住权的继续存在以及相关的事宜给明确清楚。要是居住权的设立存在瑕疵或者违法情况,那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可能就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争议以及程序方面的要求。 另外,如果居住权人是被执行人,那么法院可以执行该房屋。但如果居住权人不是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保护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比如选择执行其他财产等。 相关概念: 居住权: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住宅上设立的占有、使用权利。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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