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开了股东会有个决议。我感觉这个决议有点问题,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不成立、无效还是可撤销。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分别有哪些情形,这样我就能判断公司这个决议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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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股东会决议不成立,通俗来讲就是这个所谓的‘决议’从根本上就没有真正形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这意味着,如果会议的召开、表决等程序严重违反规定,那这个决议就不具备成立的条件。 接着是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决议无效是指这个决议本身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比如,决议内容涉及偷税漏税、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严重违反法律底线的决议自然是无效的,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最后说说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情形。决议可撤销主要是因为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例如,会议通知时间过短,没有给股东足够的准备时间,或者表决时部分股东的表决权计算错误等,这些情况下股东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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