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清算破产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景区清算破产一般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是申请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景区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也就是景区的运营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也就是说,无论是景区自身还是它的债权人,在满足相应条件时都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景区破产。 法院受理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一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负责接管景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景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景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通知公告与债权申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机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 财产变价与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景区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景区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变价方案通过后,管理人按照方案将景区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然后,按照法定顺序对变价所得进行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景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景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