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学校和同学玩耍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当小孩在学校和同学玩耍受伤时,判断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依据小孩的年龄以及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来确定。
首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简单来说,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学校受伤后,学校要自证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无法证明,学校就要担责。例如,老师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没有及时制止危险行为等,学校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其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受伤孩子一方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比如,学校的体育设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导致孩子受伤,而学校没有及时维修,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若小孩受伤是由第三人导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造成孩子受伤,主要由该校外人员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存在管理漏洞,如未严格把控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学校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总之,小孩在学校和同学玩耍受伤后,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学校是否担责。家长可以与学校、对方孩子家长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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