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法院的范围是怎样的?
约定管辖法院,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预先确定好一旦发生纠纷,由哪个法院来进行管辖处理。这其实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种体现,给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在其他地方,并且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以上,那么经常居住地也可以视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一般是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比如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的地点就可能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就是合同实际签订的地方。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类似,是原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就是合同所涉及的物品所在的地方。
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约定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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