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
我最近签了份合同,里面有关于纠纷管辖法院的约定。但我不太确定是不是所有情况都能约定,想知道到底哪种情况是不可以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以免约定了无效的条款,到时候产生纠纷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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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规定中,有一些情况是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的。 首先,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得约定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这些案件往往与特定的地点有紧密联系,由特定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其次,级别管辖也不能通过约定来改变。级别管辖是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等。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将原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中级法院管辖,或者反之,这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在合适级别的法院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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