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所生的法律文书包括哪些范围?


在破产程序中,会产生一系列具有特定法律效力和用途的法律文书。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范围。 首先是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当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就会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这一裁定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启动。 其次是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多项职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该决定书明确了管理人的身份和职责,保障破产程序能够顺利有序地进行。 再者是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当债务人符合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法院会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另外,还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书。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管理人会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最后,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也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当破产程序完成,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出现其他法定的终结情形时,法院会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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