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那么动产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具体来说,动产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主债权,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原本约定的债权,比如借款合同里的借款金额,就是主债权。这是质押担保的核心内容。 其次是利息,它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法定利息是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利息;约定利息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只要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属于质押担保的范围。 违约金也是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一。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按照合同约定,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违约金。这笔违约金同样可以通过质押的动产来优先受偿。 损害赔偿金指的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支付的赔偿费用。比如,由于债务人延迟交付货物,导致债权人产生了额外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就可以作为损害赔偿金,由质押的动产来担保赔偿。 最后是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债权人保管质押动产所产生的费用,像仓储费、维护费等。实现质权的费用则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质权时所产生的费用,比如拍卖费、评估费等。这些费用都在动产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动产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方面。在涉及动产质押的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当清楚了解这些范围,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