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在司法审判中,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能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自己去收集和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院会主动介入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具有广泛影响的重要利益,当案件涉及到这些方面时,法院会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确保这些利益得到保护。例如,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如果涉及到对大片区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就可能主动去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第二种情形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身份关系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等。这些关系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伦理道德,法院需要谨慎对待。在这类案件中,为了准确查明身份关系的真实性,法院可能会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比如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主动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时,如果需要相关证据,也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这些程序性事项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有助于正确处理这些事项。 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准确查明身份关系以及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该了解这些规定,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举证义务。如果认为存在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