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范围是什么?

我是债权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我想行使代位权。但我不知道代位权客体的范围到底有哪些,哪些权利我能通过代位权来主张,哪些不行,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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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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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不好好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去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范围,就是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债务人权利的范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首先,债务人的债权是代位权客体的主要部分。这里的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等。比如,甲欠乙钱,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追讨,乙就可以代位甲向丙追讨。 其次,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在代位权客体范围内。从权利是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的权利,像担保物权、利息债权等。例如,甲对丙的债权有丁提供的抵押担保,当乙代位行使甲的债权时,也可以一并主张该抵押担保权利。 然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作为代位权的客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的,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比如,债务人基于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以债务人的非专属性债权及相关从权利为限,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了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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