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通俗来讲,就是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下面来分别解释一下这些内容。 主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这是担保物权担保的核心内容。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这10万元就是主债权。 利息是主债权所产生的孳息。一般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息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利息,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就受到法律保护。法定利息则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利息。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约方,同时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不能按时还款,需要支付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可能是直接损失,也可能是间接损失。比如,因为债务人逾期还款,导致债权人错过了其他投资机会而遭受的损失。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是指在担保期间,为了妥善保管担保财产而产生的费用。例如,保管质押的车辆、机器设备等所产生的仓储费、维护费等。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债权人能够顺利实现其担保物权而产生的,因此也在担保范围之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范围另有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担保范围。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某些费用的担保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只对主债权和利息提供担保,而不包括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所以,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担保范围,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