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是什么?


税务行政许可,简单来说,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税务活动的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以及后续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税务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发票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凭证,企业要想自行印制发票,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许可。这是因为发票的印制涉及到税收征管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如果随意印制可能会导致税收流失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其次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导致无法按时缴纳税款。这时,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等情况。 第三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有时候企业可能会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财务处理等问题,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四是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纳税定额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核定的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合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最后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一个最高开票限额的限制。如果企业需要提高这个限额,就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总之,了解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对于企业和个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