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是怎样的?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投入了一定成本、建立了一定商誉的在先使用者的利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关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使用商品或服务范围。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商标。比如说,在先使用人原本是在服装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那就不能随意将该商标扩展到食品类商品上使用。如果超出了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就可能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其次是使用地域范围。通常情况下,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的地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这是因为在先使用人在特定地域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认知。如果超出该地域范围使用,可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 再者是商标使用方式。在先使用人应当保持商标的原有使用方式。不能对商标进行实质性的改变,例如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否则,就可能被认为超出了在先使用的范围。不过,一些非实质性的改变,如字体的细微调整等,在不影响消费者对商标识别的情况下,通常是被允许的。 最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是为了进一步避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在先使用人有义务按照要求附加区别标识,以明确区分其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商品或服务。 总之,商标在先使用权的范围是有明确界定的,在先使用人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会面临商标侵权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