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我第一次起诉离婚没判离,现在准备第二次起诉。但不太清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话,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吗?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看看我的案子会由哪个级别的法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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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第二次起诉离婚是否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不同级别法院的管辖范围。基层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的最基层单位,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基层法院离当事人比较近,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也便于法院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特定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常是指案件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比如涉及众多人的利益、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来指定的。 对于离婚案件而言,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管是第一次起诉还是第二次起诉,都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第二次起诉离婚通常还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为离婚案件主要是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一般不会达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影响程度。除非这个离婚案件涉及到重大的涉外因素,或者在当地有非常重大的影响,才有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但这样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所以,一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离婚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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