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效力该如何认定?
我有个事儿想问问,我现在退休了,但是又找了个工作,单位要和我签劳动合同。我就有点担心这合同有没有效啊,毕竟我已经退休了。我想了解一下,这种退休后签的劳动合同书,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效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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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通常是无效的。这是因为退休人员已退出工作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也就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了。 从法律依据来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按其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即便签了名为“劳动合同”的文件,发生纠纷时法院也会按劳务关系处理。 虽然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可视为劳务协议,对双方具有一定约束力。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约定向退休人员支付报酬等。不过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像劳动关系下的一些权益,比如缴纳社保等。 相关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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