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得知有房屋共有人,合同是否成立?


在探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得知有房屋共有人时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合同成立的一般概念。合同的成立,通俗来讲,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只要买卖双方就房屋的价格、位置、交付时间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并且符合法定的形式,合同在形式上就成立了。 然而,在存在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情况会变得复杂一些。房屋共有人是指在法律上对同一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没有经过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合同虽然在形式上成立了,但可能存在效力上的瑕疵。如果共有人事后追认了该合同,那么合同就会从效力待定状态转变为有效合同。例如,共有人知道房屋被出售后,明确表示同意或者接受了购房款等行为,都可以视为追认。 如果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此时,不知情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比如,买受人因为信赖合同有效而支付了中介费、进行了房屋查验等费用,这些都可以要求出卖人赔偿。 此外,如果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房屋存在共有人,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而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综上所述,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得知有房屋共有人,合同在形式上一般是成立的,但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共有人是否同意、买受人是否善意等情况来确定。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