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后又犯罪会怎么判?
我之前被判了缓刑,在缓刑期间又犯了新罪,现在特别担心会受到很重的处罚。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怎么判我,是会把新罪和之前的罪一起算,还是会单独处理新罪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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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它给了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然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规则。如果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简单来说,判缓刑后又犯罪,会先撤销缓刑,然后把前罪和新犯的罪所判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比如,前罪判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了一个应判有期徒刑两年的新罪,那么就会撤销缓刑,把三年和两年这两个刑期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确定一个最终要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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