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2008年的抢劫案会怎么判?

我有个事特别着急想问问。在2008年发生了一起抢劫案,当时没处理完,现在又开始调查了。我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这种过了这么久的抢劫案会怎么判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案件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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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抢劫判刑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对于2008年发生的抢劫案进行判决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还会考虑多种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表现,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存在这些情节,在量刑时也会相应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案件的诉讼时效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点。一般情况下,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对于2008年的抢劫案,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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