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的刑期规定有哪些?

我因为涉及多个犯罪行为面临数罪并罚,不太清楚法律对于数罪并罚的刑期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在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方式是怎样的,有没有相关的上限和下限要求,希望能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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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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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例如,张三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和十年,总和刑期为二十二年。那么,在数刑中最高刑期十年以上,总和刑期二十二年以下,由法院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不能超过二十年。 此外,《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先并后减”的原则。比如,李四因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执行三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一个罪没有判决,对新发现的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就应当在八年以上十三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假如决定执行十一年,由于已经执行了三年,所以实际还需要执行八年。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先减后并”的原则。例如,王五因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执行四年后又犯新罪,对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此时,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是六年,那么就应当在六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这种“先减后并”的方式,往往会使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原来数罪并罚时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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