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团伙中的阿姨会怎么判刑?


在法律上,对于诈骗团伙中的成员包括所谓的“阿姨”这类情况的判刑,是要依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来综合判定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诈骗罪的概念。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诈骗数额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而在诈骗团伙中,如果阿姨只是起到辅助作用,那么她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如果阿姨是从犯,在量刑时会比主犯得到更轻的处罚。 另外,法院在量刑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比如阿姨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如果阿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阿姨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总之,具体的判刑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由法院最终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