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偷盗罪是怎么量刑的?


在广西,偷盗罪也就是刑法上的盗窃罪,其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会结合广西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综合判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盗窃罪的基本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在广西,如何界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对于“多次盗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在广西盗窃财物价值为二千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一般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同时可能会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盗窃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法院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情节,比如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或者是否是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总之,广西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做出公正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