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我在看一些法律案件报道时,经常看到‘附带民事诉讼’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出现附带民事诉讼,它和普通民事诉讼有啥区别,希望有人能给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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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是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人进行赔偿的诉讼活动。 从适用的情况来看,当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直接的物质损失时,被害人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被盗取的财物;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是诉讼的前提不同,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的,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刑事诉讼。而普通民事诉讼则不需要以刑事诉讼为前提,可以单独进行。其次,在诉讼主体方面,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普通民事诉讼的原告则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后,在赔偿范围上,附带民事诉讼主要赔偿的是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普通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更为广泛,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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