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转让约定管辖是否无效?

我有一笔债权转让出去了,当时转让合同里约定了管辖法院。现在因为这笔债权转让出了纠纷,我不知道之前约定的管辖是否有效,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债权转让约定管辖到底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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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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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约定管辖并不一定无效。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债权转让和约定管辖的概念。债权转让就是债权人把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让给其他人。而约定管辖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债权转让中的约定管辖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选择的管辖法院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同时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这个约定管辖是有效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转让约定管辖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比如,约定管辖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或者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又或者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本来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双方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债权转让约定管辖无效,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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